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675号
原告:戚枝仕,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茂平,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厚金,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方先平,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殷应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戚枝仕诉被告周厚金、方先平、殷应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戚枝仕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枝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枝仕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戚枝仕负担。
审判员 李清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