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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4民初675号

戚枝仕与周厚金、方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戚枝仕;周厚金;方先平;殷应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675号

原告:戚枝仕,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茂平,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厚金,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方先平,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殷应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戚枝仕诉被告周厚金、方先平、殷应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戚枝仕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枝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枝仕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戚枝仕负担。

审判员  李清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