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21行初28号原告化海深,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范金星,男,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11724005912228N。法定代表人李根闯,男,局长。第三人化学林,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海深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化海深负担。
审判长 邢联合
审判员 于桂霞
审判员 陈新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