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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行初28号

化海深与太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化海深;太康县公安局;化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21行初28号原告化海深,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范金星,男,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11724005912228N。法定代表人李根闯,男,局长。第三人化学林,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海深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化海深负担。

审判长  邢联合

审判员  于桂霞

审判员  陈新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