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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238号

信宜市东镇旺家农庄餐厅与李国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梁;信宜市东镇旺家农庄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983民初238号

原告:信宜市东镇旺家农庄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L55719234K。地址:信宜市新里开发区一区十五单元。经营者:陈树东,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440************432,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38*****409。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富,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57,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80*****217、130*****679。

被告:李国梁,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7,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39*****559。

原告信宜市东镇旺家农庄餐厅诉被告李国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富、被告李国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应予立即偿还47967元给原告;2.从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该款止被告应按农业银行贷款年利率24%支付利息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从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该款止被告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法人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利用与原告法人之间的关系,以自己做工程为名接待他人,时常在原告餐厅内聚餐赊账,被告从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共欠原告餐厅聚餐餐费53774元,聚餐后,被告在原告旺家农庄开餐菜谱单内亲笔签名确认欠款事实。被告赊餐后,陈树东夫妇二人在2017年1月12日亲自到被告当时租的新里二路居住处,被告还饭款5000元,此后被告没有再支付餐费,令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依法起诉到法院。

被告李国梁辩称,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016年7月28日前餐款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起诉。1、答辩人于2014年8月3日开始在被答辩人处就餐,被答辩人提供最近的一张773元的《旺家农庄开餐菜谱单》的时间是2016年7月28日,实际上是2016年7月28日前的饭餐款,饭餐款都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故2016年7月28日之前的餐款早已过诉讼时效,只有2016年7月28日的就餐款773元在诉讼时效内。2.由于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2016年7月28日之前的餐费,已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即被答辩人应该于2017年7月3日前起诉,因此,不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3、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每次就餐,都是要求双方每次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双方不存在连续履行合同。

二、答辩人已实际支付了31000元餐费给被答辩人,平常答辩人都是给被答辩人现金的,当时答辩人还和三个朋友一起在车上给付被答辩人一万元作为餐费,答辩人支付了31000元餐费,但被答辩人没有销单,抵销餐费。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饭餐款利息从立案之日至付清该款止按银行贷款计算,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签的《旺家农庄开餐菜谱单》没有约定任何需要支付利息,况且本案是餐饮服务合同,而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综上,被答辩人恳请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国梁从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共54次在原告信宜市东镇旺家农庄处挂账消费,被告每次均在《旺家农庄开餐菜谱单》上签名确认当次消费金额,共计消费金额为52967元。签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的餐饮费。原、被告双方没有对每次挂账的餐饮费的支付时间作出具体约定,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所欠的餐费,被告承诺待其资金回笼时再支付餐费。由于被告一直推延不付,原告催收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称其自2014年至2018年12月一直向被告追讨餐费;被告抗辩,原告是自2016年到2017年年初时打电话向被告追讨全部欠餐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开餐菜谱单、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国梁在原告处用餐,并对赊欠的用餐费予以签字确认,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被告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餐饮服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李国梁也应及时完全履行给付用餐费的义务。首先,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被告双方虽然采取挂账的方式确认被告当日的消费情况,但双方当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的时间,即使在原告的追讨过程中,被告也没有明确承诺支付所欠餐费的时间,因此,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告有向被告随时主张支付欠款的权利。所以,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被告自原告主张后仍不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关于本案尚欠餐费金额的问题。

被告辩称其已实际向原告现金支付了31000元,但原告只认可收到被告餐费5000元,而被告亦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其抗辩内容,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所以,本院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餐饮费为47967元(52967元-5000元)。再次,关于本案利息的问题。被告违约迟延支付餐饮费确实会给原告带来该款利息的损失,因此,本案利息宜从原告向本院主张被告还款而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国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餐饮费479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为止)给原告信宜市东镇旺家农庄餐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晓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生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