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3239号
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东城大道协信汽车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8016895N。
法定代表人:卢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淇麟,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宗清,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宗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宗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春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於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