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630号
原告:刘艳玲,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亚飞,住东明县。 原告刘艳玲与被告翟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艳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167600元;2.偿还自立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月息2%);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6860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月27日偿还1000元,剩余本金167600元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艳玲提供的被告翟亚飞住址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刘艳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相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