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6001号
原告: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住陕西省横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2126元,由原告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韩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