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被执行人:刘原,女,1989年4月2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纠纷,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辽0204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98.652906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主执行官于晓波 执行员 王之龙 执行员 高思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伟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