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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民终45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民终45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

负责人:陈令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3、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第三者(侵权人)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理所应当可以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若让第三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依据保险合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显然增加诉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需适格,但是对被告的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具有明确的被告。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提供各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其诉讼主体地位当无异议。至于涉案车辆的被告保险人是否在车辆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属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荣卫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魏常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穆莉

书记员房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