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628号
原告:李金苹,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亚飞,住东明县。 原告李金苹与被告翟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李金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166600元;2.偿还自立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月息2%);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36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款184000元,后偿还17400元,剩余本金166000元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金苹提供的被告翟亚飞住址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李金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