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7刑更523号

张公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523号罪犯张公明,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公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公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7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37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9年2月2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公明自2016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罩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8次获奖励分;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育德报》共刊用9篇,被《湖南育新报》共刊用3篇;2017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二等奖;2018年参加监狱第十八届服刑人员监区文化艺术节获得拔河比赛季军;2018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暨工间操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7次获奖励分;并先后20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8年1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44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公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公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公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2036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何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