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213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5430Y。
负责人:杨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娅,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茂德,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金茂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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