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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91民初29号

陈鹰霄与菏泽永骏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菏泽瑞华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鹰霄;菏泽永骏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菏泽瑞华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91民初29号

原告:陈鹰霄,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坤,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彪,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永骏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中华路南侧、振兴路东侧紫金国际广场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FBRXXT。

法定代表人:杨永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瑞华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南侧美食城**楼****会信用代码:9137170033436738X2。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鹰霄与被告菏泽永骏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骏公司)、菏泽瑞华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鹰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坤、郭庆彪,被告永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永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被告紫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鹰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租商铺押金、天然气押金、收银机押金、收银机使用费、经济损失总计76000元;2.诉讼费、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了《菏泽紫金国际美食城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将紫金国际广场负一楼7号商铺出租给乙方(原告)自主经营;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租金60000元和押金5000元,商铺交付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之后原告交付天然气押金3000元、收银机押金2000元、收银机使用费1000元。但被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经营场所违反《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本达不到经营条件,违背了《菏泽紫金国际美食城场地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义务,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因永骏公司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紫金公司明智涉案场地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仍放任永骏公司出租经营,应当与永骏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无果,于2018年12月9日向永骏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已经送达,合同已依法解除。 永骏公司辩称,永骏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菏泽紫金国际美食城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永骏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本案具体情况并不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如果原告解除合同,违约方就是原告。其交纳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就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经菏泽市消防支队验收是合格的,原告的诉由不成立,真实原因是原告经营亏损想转嫁给永骏公司;天然气押金不是永骏公司收取的。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紫金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我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1日,永骏公司(甲方)与陈鹰霄(乙方)签订了《菏泽紫金国际美食城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紫金国际广场负一楼7号商铺出租给乙方自主经营,年租金60000元,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元。2018年5月26日,永骏公司与陈鹰霄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为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共14个月。永骏公司向陈鹰霄收取了租金60000元、保证金5000元、系统押金2000元,紫金公司向陈鹰霄收取了天然气押金3000元。2018年6月1日,陈鹰霄正式开始营业。2018年11月9日,菏泽市消防支队出具了菏公消验字[2018]第010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包括涉案场地在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12月9日,陈鹰霄向永骏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2019年1月22日,陈鹰霄要求将自己的物品从所租赁的商铺搬出,但永骏公司进行了阻拦。

本院认为,永骏公司与陈鹰霄签订的《菏泽紫金国际美食城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8年11月9日前,永骏公司出租的商铺所在建筑尚未经消防验收,但陈鹰霄保持经营,2018年12月9日陈鹰霄向永骏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之处,陈鹰霄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菏泽紫金国际美食城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但陈鹰霄应及时将自己的物品搬出,将商铺交还永骏公司。2019年1月22日,陈鹰霄要求将自己的物品从所租赁的商铺搬出时,永骏公司进行了阻拦。陈鹰霄应支付的租金数额为33429(60000÷14×7.8)元,之后扩大的租金损失,由永骏公司自行承担。永骏公司应退还多余的租金26571(60000-33429)元、保证金5000元及押金2000元;紫金公司应退还陈鹰霄天然气押金3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菏泽永骏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返还陈鹰霄租金26571元、保证金5000元、押金2000元,共计3357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菏泽瑞华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陈鹰霄押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陈鹰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申请费820元,保险费300元,共计1970元,由陈鹰霄负担1022元,菏泽永骏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870元,菏泽瑞华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霄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