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02民初687号
原告:徐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73008658,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张曙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超,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徐强诉被告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吴雪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