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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02民初687号

徐强与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强;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02民初687号

原告:徐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73008658,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张曙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超,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徐强诉被告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吴雪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