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81民初567号
原告:明立文,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梅河口市。
原告明立文诉被告梅河口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明立文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