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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执5854号

李敏、张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敏;张勇;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5854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三合园小区沿街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张勇、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7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3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强

审判长  刘世进

审判长  肖 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