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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472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国恒电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国恒电子贸易有限公司;陈润强;广东正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472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首层、十三至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1938832-5。

负责人:张家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金梅,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莎,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国恒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鸿福西路鸿裕大厦B座903A房。

法定代表人:陈润强。

被执行人:陈润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广东正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鸿裕大厦B座90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2438534L。

法定代表人:陈润强。

被执行人: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7885816N。

法定代表人:陈润强。

被执行人:东莞市创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正腾工业厂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全。

被执行人: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正腾工业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魏顺。

被执行人: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

被执行人: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管理区靖海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梁晖林。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正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国恒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润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粤197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正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国恒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润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684825.87元,律师费170000元及罚息、复利。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正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国恒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润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 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分别委托被执行人广东正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国恒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润强所属辖区洪梅社区、长安长盛社区、长安沙头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至今仍未收到回复。 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润强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沙××村(房产证号:24××65)、东莞市××沙××村委会滨河路(房产证号:16××14)的房产,上述房产均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理中,故本案暂不处理。本院依法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润强持有的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450万元的股权份额、东莞市里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80万元的股权份额、东莞市巨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万元的股权份额、广东正腾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股权份额,上述股权份额冻结期限均为叁年,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东莞市创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均已受理破产,其财产暂无法在本案中进行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4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