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273号之三
申请人:舒城茂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翟恩全。
被执行人:管丽,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32岁,汉族,住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城茂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管丽徽商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