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宏,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
负责人:蔡延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向本院发送建议函,因公安机关对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经立案侦查,由于案件牵涉面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取证难度大,为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建议暂缓审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上诉人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三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各网吧签订《电脑设备租赁协议》,并将租金收入作为应收款项向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现公安机关对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网吧设备租赁项目涉嫌合同诈骗进行立案,本案审理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史伟东
审 判 员 王晓娟
审 判 员 熊雯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志
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