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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执异24号

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异24号

申请人: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彭集街道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

法定代表人:林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银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润银公司与联赢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泰安仲裁委员会(2017)泰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予联赢公司,并分别书面通知债务人。润银公司书面确认本案债权转让予联赢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联赢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已经取得泰安仲裁委员会(2017)泰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润银公司已将债权转让情况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债权转让后,联赢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泰安仲裁委员会(2017)泰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所确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 刚

审 判 员  张 林

审 判 员  张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陈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