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异24号
申请人: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彭集街道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
法定代表人:林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银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润银公司与联赢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泰安仲裁委员会(2017)泰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予联赢公司,并分别书面通知债务人。润银公司书面确认本案债权转让予联赢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联赢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已经取得泰安仲裁委员会(2017)泰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润银公司已将债权转让情况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债权转让后,联赢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泰安仲裁委员会(2017)泰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所确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 刚
审 判 员 张 林
审 判 员 张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陈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