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石云龙,男,1976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邹根初,男,1952年02月07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石云龙与被执行人邹根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吴开民初字第004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根初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根初银行存款人民币4580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