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1339号 刘某某,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为240984.83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40984.83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本案执行费3514元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