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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3891号之一

睢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睢艳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389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尚春,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身份证号4107821976********。

被

申请人:睢艳慧,女,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尚春与睢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38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睢艳慧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存款126万元。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了(2018)豫07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睢艳慧已向申请人尚春履行完毕,故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睢艳慧名下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存款12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缑泰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