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1刑更1720号

赖庆汉诈骗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赖庆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20号 罪犯赖庆汉,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庆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19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68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庆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232309.83元,发还与被害人胡某,各被告人负连带责任。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庆汉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5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赖庆汉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赖庆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庆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