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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9民初628号

余庆县九牧建材经营部与吴昊、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庆县九牧建材经营部;吴昊;王勇;余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9民初628号

原告:余庆县九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南路**。经营者:刘科,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吴昊,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王勇,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余勇,男,1984年12月8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原告余庆县九牧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吴昊、王勇、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余庆县九牧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九牧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县九牧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余庆县九牧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国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屈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