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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7民初282号

冯玉霞与张浩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玉霞;张浩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7民初282号

原告:冯玉霞,女,生于1987年2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张浩月,男,生于1989年8月9日,住来凤县。

原告冯玉霞与被告张浩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冯玉霞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霞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霞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玉霞负担。

审判员 谭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