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7民初282号
原告:冯玉霞,女,生于1987年2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张浩月,男,生于1989年8月9日,住来凤县。
原告冯玉霞与被告张浩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冯玉霞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霞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霞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玉霞负担。
审判员 谭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