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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259号

马某与玉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某;玉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259号

原告:马某。

被告:玉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玉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修房欠款1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在安国镇长期替别人修房,2015年原告曾在被告新房基础上,修建二层楼。2017年11月,被告又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在被告旧房处修建二层楼的房屋基础,双方口头协议,原告在被告未支付修房款前,就开始动工修建,15天完工后被告进行了验收,双方也进行了口头结算,被告承诺尽快支付修房款。2018年11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字据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费11000元,但是因为被告提出地基质量存在问题,迟迟不付修房款,遂提起诉讼。

被告玉某辩称,原告给我修建基础,我准备修二层楼,现在因为原告修建的工程没有构造柱,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现在5间的基础上,2间修了彩钢房,其余3间没有使用,彩钢房已经交工,其余的应该不算交工。鉴于上述情况,我愿意支付原告修房款80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原告马某应被告玉某要求,为其修建二层楼的房屋基础。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字据一张,该字据载明“玉某请马某修建二层楼基础,由于玉某当时不懂施工,二人商议修成基础,现玉某对此基础质量不满意,和马某发生争议,有马某壹万一仟元(11000)未付,二人决定请第三者评判,如此问题属于谁的责任,由谁承担”。此后,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被告推诿不付,配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玉某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房屋,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承建的房屋,在此基础上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了决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1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为其修建的房屋没有构造柱,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施工时,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必需要修建构造柱。所以,原告的施工行为并未违约,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建房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房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openlaw.cn?/?law?/?a0220010fcb2f9""_blank?)》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建房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玉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于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