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83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韩江华,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王华平,男,生于1979年12月21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韩江华与被执行人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05153.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