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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刑申5号

郑桥胜诈骗罪申诉一案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郑桥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粤07刑申5号郑桥胜:你因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提出:

一、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适用法律不当;

二、你已将诈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认为: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总数达881877元,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认定以上事实有充分证据,且你本人及辩护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因郑桥胜的诈骗金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内量刑。鉴于郑桥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应依法从轻而非减轻处罚法定事由,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下,对郑桥胜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了最低刑罚,已体现从轻处罚,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