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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1执494号

田志康、万爱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志康;万爱群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21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田志康,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被执行人:万爱群,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田志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8)赣04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万爱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房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已查封万爱群位于荣丰一里洋房G栋3单元202室房产,经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以物抵债。2018年9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6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56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国祥

审判员  闵 波

审判员  刘晓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