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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1民初329号

徐奀华与蔡会军、陈秋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奀华;蔡会军;陈秋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21民初329号原告徐奀华,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道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会军,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涛,漯河市舞阳县正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秋花,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奀华与被告蔡会军、陈秋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奀华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奀华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伟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