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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22执638号

陈旭林与新化县孟公镇老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旭林;新化县孟公镇老屋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322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陈旭林,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新化县孟公镇老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化县孟公镇老屋村。 法定代表人伍柳长,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林与被执行人新化县孟公镇老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登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贻文 代理

书记员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