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879号
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伊儿,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燕萍,女
被告:蒋德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燕萍、蒋德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叶 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旖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