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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2民初879号

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燕萍、蒋德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燕萍;蒋德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879号

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伊儿,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燕萍,女

被告:蒋德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燕萍、蒋德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叶 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旖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