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397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7508U。负责人曹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956467Y。
负责人:郑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阳进,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张瑞华,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黄继美,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森隆(昆山)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1814796G。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张阳进、张瑞华、黄继美、森隆(昆山)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16元,减半收取435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苏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