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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3970号

397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张阳进、张瑞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张阳进;张瑞华;黄继美;森隆(昆山)置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397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7508U。负责人曹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956467Y。

负责人:郑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阳进,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张瑞华,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黄继美,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森隆(昆山)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1814796G。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张阳进、张瑞华、黄继美、森隆(昆山)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16元,减半收取435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苏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