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7民初582号
原告:王殿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汪淑华,身份证号不详,女,出生年月日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王殿华与被告汪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2,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1月、2017年1月,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合计72,000.00元,其中2017年1月的50,000.00元借款,双方约定月息2分。上述三笔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殿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退给原告王殿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