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9执975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付隆祥,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付隆祥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付隆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因其逾期未报,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向被执行人付隆祥原住所地村社干部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9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 韦 勇
审判员 甘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