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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执975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付隆祥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付隆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9执975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付隆祥,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付隆祥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付隆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因其逾期未报,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向被执行人付隆祥原住所地村社干部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9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  韦 勇

审判员  甘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