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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民初138号

吴兵与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兵;秦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138号

原告:吴兵,男,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被告:秦美,男,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原告吴兵诉被告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吴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兵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兵负担。(本业无正文)

审判员 李敬梅 

二O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占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