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138号
原告:吴兵,男,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被告:秦美,男,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原告吴兵诉被告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吴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兵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兵负担。(本业无正文)
审判员 李敬梅
二O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占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