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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4执2655号

郭静、高严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静;高严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24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郭静,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高严凤,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郭静与被执行人高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皖1324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高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静借款57200元,并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高严凤负担。因被执行人高严凤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郭静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庭。2、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3、本院2018年11月2日在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产权记录。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泗县黑塔镇马厂村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茹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