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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5执3376号之一

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停停、郭俊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停停;郭俊廷;祁县宝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3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31号巨鑫国际B座1311室。

法定代表人:齐方卿。

被执行人:高停停,男性,1987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

被执行人:郭俊廷,男性,1979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晋中市祁县。

被执行人:祁县宝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祁县贾令镇夏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高停停。

被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8号怡和优盘裙楼3层。

法定代表人:赵强。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停停、郭俊廷、祁县宝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以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执行过程中,委托外地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已通知申请人前来法院领取。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我院已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斐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李雪菲 二O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