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民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忠,邵阳市双清区律函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祖有,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祖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忠与被上诉人龚祖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龚祖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未予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诉讼费505元,退还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刘新军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朱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