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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5执3807号之一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国辉、高华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国辉;高华增;李彬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执3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C座。

法定代表人:薛保龙。

被执行人:赵国辉,男性,1979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高华增,女性,1963年09月08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李彬,男性,1975年03月15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国辉、高华增、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以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彩虹街(西段)138号7幢5单元14层1402号房产一套,现案外人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申请正在审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变现。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我院已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斐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李雪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