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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执5487号

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御木堂建筑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御木堂建筑材料经营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2执548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78643-0。住所地:成都市郸县三道堰镇三堰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康红。

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御木堂建筑材料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7424404-3。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美凯龙商城**。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御木堂建筑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6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25,411.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御木堂建筑材料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无房屋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驰原

审判员  李江永

审判员  陈 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司俊

书记员周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