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55号 罪犯杨秀利,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赃物折价款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8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3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46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8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利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7个。 另查明,该犯系犯绑架罪原判十年以上、犯抢劫罪原判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两罪以上判处十年以上;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杨秀利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秀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犯绑架罪原判十年以上、犯抢劫罪原判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两罪以上判处十年以上,综合其改造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秀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