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968号
原告:吴锡根,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黎运国,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原告吴锡根诉被告黎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杨文硕
审判员 金锋华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