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志辉,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保利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浩。付志辉与北京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4893.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分支机构以及对外投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经营地经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思聪
书记员李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