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290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杜炳伟,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4日,住临夏市**。
被执行人:李福祥,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2日,住临夏市**。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杜炳伟与被执行人李福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甘290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杜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工资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福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福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庭
审 判 员 康海龙
人民陪审员 王燕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