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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4民初1924号

1924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4民初1924号

原告:钱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和,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系原告钱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来,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第二人民医院甘垛康复区。

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钱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叶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