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4民初1924号
原告:钱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和,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系原告钱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来,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第二人民医院甘垛康复区。
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钱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叶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