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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民初437号

刘尚德与张军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尚德;张军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3民初437号

原告:刘尚德,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军,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张军荣,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城区南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0679289979。

负责人:曹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尚德与被告张军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兴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尚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军,被告人保兴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尚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二被告在其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264元,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9日18时左右,张军荣驾驶号牌为黑M×××××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姥桥镇孤舟杨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刘尚德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刘尚德受伤。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军荣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尚德无责任。 人保兴平支公司辩称,1、原告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一被告为本案的侵权人,而第二被告作为保险公司无任何过错,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为侵权之债,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以及鉴定费。 被告张军荣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案涉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刘尚德的医疗费已全部由张军荣垫付,不在原告的诉请范围内,直接由张军荣向保险公司理赔;3、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4、刘尚德驾驶的是人力三轮车,非电动三轮车;5、鉴定费属于查明和核定原告损失必然发生的合理开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6、保险公司应予承担的诉讼费应由法院依据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决定。 原告刘尚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和县金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有相悖之处,本院认定误工费以农民标准予以计付。根据鉴定结论,刘尚德的误工期为150天,被告人保兴平支公司虽对期限有异议但并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定刘尚德的误工期为150天,参照2017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日99元计算,确定为14,850元(150天×99元/天); 2、关于护理费,原告诉请住院期间为两人护理,本院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年龄、伤情及本地区的平均寿命,住院期间确定为一人护理。根据鉴定结论,刘尚德的护理期为90天,参照2017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33元计算,确定为11,970元(90天×133元/天); 3、关于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为90天,被告平安财保马鞍山支公司虽对营养期限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刘尚德的营养期为90天,每天30元,确定为2,700元(90天×30元/天); 4、关于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就医及其必要陪护人员的需要,酌定为800元; 5、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鉴定结论,原告刘尚德并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原告主张车损及货损为3,000元,但未提供案涉人力三轮车购买发票,也未对货物损失进行定损,被告人保兴平支公司提交的车辆定损单确定车损为200元,本院酌定车损和货物损失为500元; 7、关于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为660元,该费用系确定原告三期情况的必要开支,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9日18时左右,张军荣驾驶号牌为里MPE09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姥桥镇孤舟杨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刘尚德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刘尚德受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军荣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尚德无责任。刘尚德受伤后于当天送往和县中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2018年12月18日,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刘尚德因交通事故致右腓骨骨折,右小趾开放伤、右小趾伸肌腱断裂、右额部及右足根部开放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建议其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刘尚德支付鉴定费660元。 张军荣驾驶的黑M×××××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人保兴平支公司处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军荣驾车将刘尚德撞伤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对刘尚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兴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该起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故人保兴平支公司作为黑M×××××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车辆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在其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安徽省2017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本院依法确定本案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1、护理费为11,970元;2、误工费为14,850元;3、交通费为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0元;5、营养费为2,700元;6、鉴定费为660元;7、车辆损失及货物为500元。上述赔偿项目总计32,020元,应由人保兴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尚德各项损失共计29,020元; 二、驳回原告刘尚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承担303元,原告刘尚德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勇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