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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3民初268号

于杰与李星、李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杰;李星;李洪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3民初268号

原告:于杰,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泰安新城M区。

被告:李洪卫,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泰安新城M区。

原告于杰与被告李星、李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涉及事实需要的证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付春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迟鹏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