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3民初268号
原告:于杰,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泰安新城M区。
被告:李洪卫,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泰安新城M区。
原告于杰与被告李星、李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涉及事实需要的证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付春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迟鹏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