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5民初1178号
原告: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下街**附**。
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
被告:尹德昌,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
被告:叶文秀,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 原告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诉被告尹德昌、叶文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