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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执196号

尹贺英、孟俊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贺英;孟俊玲;刘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尹贺英,女,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执行人孟俊玲,女,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现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国,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开封市鼓楼区。尹贺英申请执行孟俊玲、刘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4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孟俊玲、被告刘国于2019年2月13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尹贺英借款225925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尹贺英于2019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3289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俊玲、刘国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2921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鑫源 来源: